增值税应纳税额=销项税额-进项税额。纳税人从供应商处购进货物等应税项目,支付的是含税价,包括货款和增值税额。销售货物等应税项目从客户处收取的也是含税价,包括货款和销项税额。把增值税的逻辑梳理一下应该是这样的,纳税人从供应商处购入进项税额,销售的时候向客户收取销项税额,然后将其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。
纳税人销售货物100万,取得销项税额13万(真实的情况应该更加复杂,可能会低于13%的税率收取所谓的“税点”,为方便起见暂按照适用税率来计算,以下进项税额同理)。同时本期取得进项税额10万,应纳税额=13-10=3万。这样本期增值税实际负担=10(支付给供应商的进项税额)+3(应纳税额)-13(收取客户的销项税额)=0,这就是专家们说的增值税是消费者而非纳税人承担的价外税。当然你不信这个邪,告诉你我也不信。税收由谁承担不是你说了算,甚至也不仅是法律规定了算,而是价格弹性和时间决定的。这个问题以后我们再说。今天说免税先把其他的撇开。简单地说在这个逻辑下,纳税人实际负担的增值税等于零。
2、增值税免税来了,出乎你的意料吧
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来了。对于纳税人自产、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。掰着脚指头似乎都能明白,这自然是好事了。
其实不然。
先复习一下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吧。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,一、用于免征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,二、免征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后一句的意思是,无法从客户那里收取销项税额。回到上面的公式,免税的结果等于10万。归纳一下,征税的增值税负担是零,而免税的是10万,免税还亏了呀。
这不是毁三观了吗?所以,增值税法又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,同时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。其中的道理应该是可以看清楚的吧。
增值税的免税与一般正常的想象完全相悖,这是因为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和免税政策的特殊规定决定的。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是在纳税人之间不断转嫁的,而且免税政策的两个例外规定,即不得抵扣进项+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实质上扭曲了优惠的本质。从公式中会发现,免掉的应纳税额(销项税额-进项税额)在很多情况下是小于同时失去的从客户端收取的销项税额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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